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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七月環保罰款超七十四億,企業千萬別犯錯!
閱讀:505 發布時間:2018-11-5據*向媒體通報各地2018年1-7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執行情況中的內容來看,今年1-7月,全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共下達處罰決定書91770份,罰沒款金額為74.6834億元。
從上面數據可以看出,懲治力度并沒有下降,望各位包裝印刷企業家務必高度重視生態環保工作,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現將十二種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拒絕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以拖延、圍堵、滯留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部門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廢水或廢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