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排除因關停、主體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業后,確定449家納入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額管理范圍的企業,涉及鋼鐵、水泥、化工等17個行業。
根據2020-2022年度納入湖北省碳市場控排企業排放量占湖北省總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區生產總值與碳強度下降目標,綜合考慮政府預留配額等因素,確定我省2023年度碳配額總量為1.79億噸。
2023年度企業配額分配主要采用標桿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法。
配額調整機制
(一)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的,差額按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20%計;(二)按照上述方法進行核算后,若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20萬噸二氧化碳,差額按20萬噸計;(三)經過上述“20%或20萬噸損益封頂”調整后,對超出的配額虧損(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繳)。
配額的發放
在完成企業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據企業2023年實際生產情況核定實際應發配額,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終配額量為準,通過湖北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實行多退少補。
企業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復核;省生態環境廳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配額,已經發放配額的企業經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定收回相對應的配額。
1.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的;2.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應關未關的;3.企業沒有履約歷史且沒有基準年排放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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